2024年12月30日,西藏证监局发布〔2024〕40号公告,对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兴华所”)及注册会计师何建平、黄丽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因其在对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超毅世纪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毅网络”)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存在执业不规范情形。相关情况已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审计程序存两大核心问题
西藏证监局经查发现,兴华所及何建平、黄丽娟在超毅网络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中,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执业不规范问题:
一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过程中,兴华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未针对应收账款发生额进行函证,且未对函证过程进行有效控制。这一行为直接导致其未能发现超毅网络虚构销售收入、应收账款的问题,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规定。
二是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兴华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未对超毅网络子公司迁西县金昊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存货进行监盘,并且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此疏漏使得其未能发现超毅网络虚构营业成本的问题,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0年修订)第四条规定。
违反信披管理办法被采取警示函措施
西藏证监局指出,兴华所及注册会计师何建平、黄丽娟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兴华所及何建平、黄丽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监管要求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公告同时要求,兴华所及何建平、黄丽娟应当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切实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西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此外,公告提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